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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车辆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添加时间:2008-12-23 11:29:16   点击:

1、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2、机关各工作部门工作用车,须提前与办公室联系并填写“车辆派遣单”。因紧急事务用车,在征得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车,事后补填“车辆派遣单”。

3、机关工作人员非公务用车,经办公室同意后,填写“车辆派遣单”,方可用车。若路途较远,须交汽油费、过路、过桥等费用。

4、所有车辆不执行公务时,一律入库(省政协地下停车场指定车位内)或在办公室指定的场地停放。未经同意,车辆不得在外停放,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或借于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一切问题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驾驶员要对所驾车辆做到经常检查保养。行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

6、车辆有故障需要检修、添置配件材料、物品,驾驶员须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在指定的修理厂检修或购置材料。未经同意,驾驶员个人决定对车辆进行的维修,所有的修理费、材料费不予报销。

7、汽车加油实行限量现加。经同意后,由驾驶员用现金加油,回单位报销。

8、公派车辆行驶中发生问题和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单位,主动接受当地交管部门处理。因违反交通规则所罚款额,按有关规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9、驾驶员要保管好车辆装备、工具等物品。丢失或损坏,由本人赔偿。

10、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如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不系安全带、催促驾驶员超速赶路等),驾驶员有权说明情况,保持正常行驶。

11、出车产生的费用,根据“车辆派遣单”按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即省委办发[2007]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报销。

12、机关日常公务用车实行轮流值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