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甘肃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共甘肃省委统战部部务会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组织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思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廉政教育的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廉政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情况。
第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以及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机关各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