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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休假制度
文章来源:   作者:   添加时间:2013-04-01 17:31:29   点击:

(一)考勤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须每个工作日按规定上班时间签到。签到时间截止后上班者,按迟到计;凡未签到又未履行请假、补假手续及请他人代签到者,按旷工计。

2、因公不能签到者,按规定须提前告知考勤人员。

3、机关每周政治学习,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包括工勤人员),未参加者,按旷工计。

4、工作人员病假和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1周以内由秘书长批准;1周以上由专职副主委批准。部门负责人请事假2天以内由秘书长批准,2天以上由专职副主委批准。《请假条》签注意见后交人事存档、备查。因特殊情况超假,应及时口头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5、工作人员遇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按《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补休须一次性休完,不得积累或分期休息。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工勤人员),取消当月考勤奖励:⑴迟到超过6次;⑵旷工超过2次;⑶事假超过2天;⑷病假超过1周;⑸手机不得无故关机(含节假日),因关机影响工作者。全年累计2个月以上被取消考勤奖励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7、年休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根据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精神,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10年间的休5;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享受休假的人员,仍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国家规定节日放假:新年放假1(1月1);春节放假3(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5月1);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3、当年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当年休假完毕后,事病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取消下一年度带薪休假。事病假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3天以上须有医院开具的证明。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领导审核并结合机关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5、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各部门负责人一般安排在10月底以前休完)。经本人同意并经领导审核后执行;未按规定日期休假的,须打报告经领导审核后执行。

6、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机关人事核准天数和日期,填写《休假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专职副主委签注意见后交人事存档、记载;部门负责人休假,由机关人事核准天数和日期,填写《休假条》,经专职副主委签注意见后交人事存档、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