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
1、机关工作人员须每个工作日上午和下午上班时签到。
上午:8:30前 下午2:30前
2、因工作情况特殊在一段时间不能签到者,需在机关工作会议讨论同意后通知考勤人员。
3、因特殊情况超假,应及时口头说明情况,并于上班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4、凡未签到或履行请假、补假手续者,代他人签到的,本人和代签者同视为旷工,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5、政治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由组织者按考勤记录参加人员。
6、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工作人员病休、事假须有请假条。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1周以内由秘书长批准;1周以上由专职副主委批准。部门负责人请事假1天以内由秘书长批准,2天以上由专职副主委批准。《请假条》签注意见后交人事存档。
7、工作人员遇双休时间因工作需要上班,经同意后视为加班。可按《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补休须一次性休完,不得积累或分期休息。
8、年休假、探亲假依国家规定办理。
(二)工作人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根据国务院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精神,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分三档:累计工作在1到10年间的休5天;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10天;满20年的休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享受休假的人员,仍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国家规定节日放假: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当年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年初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各部门负责人一般安排在9月底以前休完)。
6、工作人员休假前,由人事部门核准天数和日期,填写《休假条》,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专职副主委签注意见后交人事存档、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