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规范盟省委领导班子会议,提高议事效率与质量,根据2007年《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座谈会纪要》,特制定本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议事规则
1、议事范围:
(1)召集盟省委常委会和全委会并确定会议议题;对常委会和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常委会和全委会决议、决定;制定盟省委年度工作计划。
(2)传达讨论中共中央、民盟中央和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意见,研究决定向民盟中央提交重要请示报告及向下级盟组织发出的重要指示与文件。
(3)研究决定盟省委参政议政、组织发展和社会活动重大事项,包括盟省委向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协提交的重大建议、意见和提案,以民盟中央、部分民盟省(市、区)级组织和部分我省民盟地方组织名义在我省举行的重大参政议政会议及活动,以及面向我省市区和其他省市区开展的重大社会活动事项等。
(4)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命和管理干部。讨论制定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5)盟省委年度经费预决算及大额经费的使用;定期听取盟省委机关工作报告。
(6)其他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2、时间和次数:盟省委领导班子一般每1一2月召开1次会议,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各位班子成员。
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专职副职或其他副职召集并主持会议。
3、议题:会议议题由主委确定,或由副主委提出,经主委审定同意。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前3天送达领导班子各位成员。
4、出席人员与人数:领导班子会议出席人员为主委和副主委。领导班子举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干部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还可根据每次会议的不同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二、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确定议题。会议召开前应尽可能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如有领导班子成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的,主委、专职副职或其他副职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2、准备材料。会议材料由机关办公室牵头负责。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材料事先应作充分准备,简明扼要,观点明确,事实清除,数据准确。
(二)会中决策
盟省委领导班子要努力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1、严格议题。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举行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要留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领导班子各位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决策。领导班子要在会议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必要时对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领导班子实际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若有多项事项需要表决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
4、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讨论和表决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意见严格保密。
(三)会后办理
1、文件、纪要编发。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和文件。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上报下发文件,可由主委签发,也可由主委委托专职副职签发。
2、决策实施与督查。会议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组织实施。专职副职和秘书长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现的实际问题,适时调整和变更决策,并将调整变更情况及时报告领导班子。重大事项的变更调整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